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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吴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吴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过程中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干预招标程序帮助其公司取得稀缺地块开发权。吴某先后三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10万元存入其亲属名下账户。2022年6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土地项目腐败线索时发现吴某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查明其受贿事实。吴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违规行为,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该行为造成国家土地出让收入损失约300万元,破坏当地土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引发多起信访投诉。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理,核实证据并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权干预公共资源交易谋取私利行为。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