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局长杨某合作投资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税务稽查、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等事项中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以‘税务咨询’‘项目合伙’等名义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等人给予的所谓‘投资款’共计280万元,实际未进行任何实质性投资。涉案资金被杨某用于购置高档房产及奢侈品,部分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1年12月,纪委监委在调查某企业偷税漏税案件时发现杨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确认其存在合作投资型受贿行为。杨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但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提供关键证据帮助锁定其他涉案人员。其行为导致多起税收征管失察,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超50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因新发现关键证据,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杨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1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凸显税务系统高层人员利用合作投资名义进行权钱交易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需筑牢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