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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郑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郑某利用担任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便利,在办理多起刑事案件过程中,以高息放贷名义向案件当事人及家属索取资金。通过虚构借款合同,以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形式,先后收受张某、李某等6人共计人民币32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挥霍。2023年8月,群众通过实名举报线索,某市纪委监委对郑某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封其名下房产及银行账户,查明其通过虚假借贷掩盖受贿事实。郑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部分受贿行为予以供述。该案导致多起案件办理出现程序瑕疵,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对郑某立案审查,9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2月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借贷型受贿本质仍是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