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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行政审批局陈某单位行贿案再审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陈某利用担任某省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项目验收材料、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多次向多家企业索取财物。其主导的某开发区重点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企业贿赂共计320万元,部分资金用于单位违规接待及办公装修,其余被陈某个人支配。2020年12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核确认陈某存在重大行贿嫌疑,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陈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交代全部行贿情节。案件涉及的审批事项导致多个项目违规通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行政审批公正性及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抗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并认定陈某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陈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某省行政审批局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单位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维护行政审批制度廉洁性与公信力。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