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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原科员卢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卢某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利用负责项目评审的职务便利,先后向三家供应商负责人及两名评标专家行贿。通过虚增采购价格、违规指定供应商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现金共计2.8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8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市财政局下属单位违规采购案时,发现卢某存在多次行贿行为,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卢某在审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市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价格虚高问题,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约15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线索移交至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卢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政府采购领域需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