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工程科科员邓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期间,邓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请托,为其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关照。邓某通过私下干预评标程序,帮助李某公司中标价值800万元的市政工程,事后收受李某所送现金3.8万元。涉案资金通过邓某侄女账户存放,后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工程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启动调查。邓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多个市政项目施工质量不达标,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200万元。案件侦查阶段调取了工程审批文件、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邓某通过虚构工程量、操纵评标结果等方式实施受贿行为。
审理过程
2023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对邓某立案调查,同年8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