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周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周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当事人谋取司法利益。其特定关系人周某某(其子)通过周某职务影响力,先后收受涉案企业负责人王某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用于家庭购房及理财投资。2022年8月,某省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启动调查,发现周某通过亲属代为收受财物的异常情况,经立案侦查查明其受贿事实。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多起案件司法公正受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证,周某在2019年曾帮助王某违规减轻刑罚,直接干预案件判决,严重破坏司法廉洁性。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周某受贿金额、退赃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特定关系人代为实施权钱交易,维护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