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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邓某向司法人员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邓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环保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裁量及项目审批过程中,通过虚增企业环保违规金额、伪造检测数据等方式,为多家污染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某市环境执法支队原支队长李某(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共计320万元,部分款项用于李某家庭购房及子女教育支出。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环保领域腐败问题时发现邓某涉嫌行贿线索,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邓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行为导致多起环境污染案件被不当处理,造成生态修复费用增加约500万元。案件因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廉洁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邓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终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与司法人员勾结的严重性,警示权力监督必须贯穿执法司法全过程。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