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教育局科级干部魏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魏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教育项目评审的便利,接受该县民办学校校长李某请托,通过虚构教育装备采购项目的方式,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李某以'教育基金投资'名义向魏某账户转入2.3万元,承诺给予收益回报。魏某将资金用于个人还债及日常消费,后通过伪造财务凭证将赃款计入单位往来账目。2023年4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教育系统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交司法机关。魏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案造成某县教育局专项资金流失,导致3个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因程序违规被叫停,直接经济损失达87万元。经补充侦查,查明魏某通过虚构委托理财合同,隐瞒2.3万元受贿款的真实性质。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魏某以'未直接收受现金'为由提出异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确认其通过委托理财形式变相受贿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2.3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委托理财'等变通方式掩饰受贿本质,维护教育系统资金安全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