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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基层干部崔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下属乡镇教育办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为学校基建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干预教师招聘程序等方式,为多家教育机构及个人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收受项目方现金共计280万元,部分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纪委监委在核查某教育装备采购案件时,发现崔某存在异常财产变动线索,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走访相关人员,确认其受贿事实。崔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130万元未予说明。其行为导致教育资金分配严重失公,造成某乡镇学校工程建设质量不达标、教师队伍结构失衡等后果,引发群众对教育系统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八年,崔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因发现审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认定崔某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其主动退赃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教育工作者须严守廉洁底线,任何利用职权干预公平事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