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部门原科员杜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杜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科科员时,利用审核企业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张某请托,为其违规获取3.8万元低息贷款提供帮助。杜某通过虚增企业经营规模、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协助张某骗取银行贷款500万元。案发后经巡视巡察发现线索,某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查明杜某通过亲属账户接收张某转账共计3.8万元,赃款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杜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行贿事实,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但其行为导致银行形成不良贷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80万元。2023年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发现线索,启动初核程序,历时6个月完成证据收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杜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金融信贷领域工作人员更应规范履职,杜绝以权谋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