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企改制办原工作人员汪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间,汪某在参与某县国企改制工作期间,利用负责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第三方中介张某向改制企业原负责人李某行贿。具体手段为汪某虚构资产评估项目,以咨询费名义通过张某分三次向李某支付2.8万元,意图换取对改制资产定价的操控权。案发时间地点为某县国资委办公场所,汪某身为科级干部,长期在国企改制项目中负责协调工作。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改制资产定价异常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汪某通过张某账户转账2.8万元至李某个人账户。汪某在初审阶段拒不交代行贿事实,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其行为导致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约120万元,严重干扰国企改革进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再审过程中,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及第三方证言,确认汪某通过张某实施行贿行为,最终由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汪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赃款2.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条款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国企改制领域通过第三方实施行贿的隐蔽手段,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强化对改制过程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