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局原副局长张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张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厅级副局长职务时,利用审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便利条件,虚构与多家企业合作投资的虚假协议,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方式非法收受企业负责人给予的好处费。张某以'合作投资'名义索取并接受共计12.5万元人民币,其中8万元用于个人购房,4.5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2023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张某任职期间政府采购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张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涉案行为导致3个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严重违规操作,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76万元。张某的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通过伪造投资凭证将受贿所得包装成合法收益。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初查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链闭环。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上级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查后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
判决结果
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12.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将合作投资作为权钱交易工具,政府采购领域需强化资金监管与审计监督,防止职务犯罪伪装成合法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