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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处长唐某合作投资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唐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土地审批和出让的职务便利,与当地房地产企业负责人王某勾结,通过虚构合作开发项目、伪造投资协议等方式,为王某违规获取工业用地提供帮助。唐某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累计金额达280万元,部分赃款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县监察委员会在查处王某涉嫌违法占地案件时发现唐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某县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流失逾500万元,破坏当地土地市场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3年5月对唐某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结合证据材料及被告人供述,认定唐某构成受贿罪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基层土地管理部门人员利用合作投资形式进行权钱交易的新型腐败模式,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