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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局长于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于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省财政局正厅级干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其通过虚构项目验收标准、违规干预招投标程序等方式,向多家供应商索要财物。在某县教育系统信息化采购项目中,于某以‘协调关系’为由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万元,后在多个项目中累计索取财物达18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赌债。2021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发现其长期通过‘好处费’‘咨询费’等名义向企业索贿行为。于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赃8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部分小额贿赂拒不交代。该行为导致多笔采购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超300万元,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引发社会广泛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查,后因发现原审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转入再审程序。监察机关联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于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缴的1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权力监督机制亟待完善,再审程序有效纠正司法偏差,维护职务犯罪审判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