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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处级干部石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石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务过程中,利用负责国企资产处置工作的便利,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违规干预招投标等方式,为三家民营企业在改制重组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赠送的购物卡、奢侈品及现金,累计折合人民币4.2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其子留学费用及家庭日常开支。2023年1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国企改制项目时发现石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石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交代,后在再审程序中积极配合并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相关国企在改制中损失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约1200万元,严重破坏国有企业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经纪委监委初核立案,通过调取财务凭证、询问证人等方式完成侦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石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底线,国企改制关键期更应规范权力运行,杜绝利益输送。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