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发展投资集团处级干部罗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罗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发展投资集团基建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学校扩建项目审批中收受工程承包商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为掩盖受贿事实,罗某指使原下属张某以虚假采购合同形式将部分款项转至张某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拆分转入王某亲属名下。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教育系统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经调查核实罗某通过张某代为收受好处费的事实,涉案金额达12万元。罗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事实,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提供关键证据,导致王某被另案追责。该案造成某市第三中学扩建项目超支380万元,部分基建材料质量不达标引发安全隐患,严重损害教育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调取张某银行流水与电子支付记录,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关键证人证言,最终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通过张某行贿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人员利用亲属及下属掩盖行贿行为的隐蔽性,警示教育系统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政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