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住建局原局长石某特定关系人收受受贿案

某市住建局原局长石某特定关系人收受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石某利用其担任某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其配偶李某实际控制的房地产公司,在市政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审批等环节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通过虚开发票方式转入李某个人账户,其余资金用于购置豪车和高档房产。2024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石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查明,石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其余80万元仍通过亲属转移至海外账户。其行为导致多个重点工程出现质量隐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石某在审查调查阶段承认犯罪事实,但对部分资金去向作出虚假说明,后在证据面前如实供述。

审理过程

2024年4月检察机关对石某立案侦查,同年8月移送审查起诉,9月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10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国企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便利通过亲属收受财物的新型腐败模式,警示必须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及其关系人的监督。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