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处长吕某交易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吕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时,利用主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企业资质、篡改申报材料等方式,为12家企业违规获取税收减免提供帮助。其以交易形式收受企业贿赂,其中涉及某能源集团20万元、某科技公司50万元,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赃款18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案件系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后移送检察机关。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在二审期间仍拒不交代剩余资金去向,导致部分赃款未能追回。其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65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机关公信力,引发多起企业偷逃税款案件。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十年。吕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其受贿行为符合交易型受贿特征,且存在隐瞒赃款情节。
判决结果
吕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未退赃款1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人员须警惕以交易为名的权钱勾结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