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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局基建处梁某违法干预经济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梁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局面向某省某市的匿名化单位名称基建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违规干预学校改扩建工程招投标程序,帮助关联企业获取项目合同。其以 '协调关系' 为名索取好处费共计3.2万元,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进行隐匿。2021年12月,某市审计局面向某省某市的匿名化单位名称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工程成本异常,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所中小学建设资金流失,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67万元,严重破坏教育领域公平竞争环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处梁某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认定梁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判决结果

梁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维护教育领域公平秩序需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