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罗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罗某利用担任某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方式,为所在单位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先后向税务系统内3名监管人员行贿共计320万元。其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以单位名义购买高档礼品礼盒,通过关联企业虚增技术服务费,将资金分批转入税务系统内部人员个人账户。经查,罗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取税收减免优惠,导致国家税款损失逾500万元。2024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市税务局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罗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并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其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罗某所在单位因长期存在违规操作问题被列为整改对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4年7月开庭审理,罗某所在单位在二审阶段提出上诉,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0万元。其所在单位被责令整改并承担全部国家税款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单位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税务系统内部监管漏洞,警示基层公务员需严守廉洁底线,强化巡视巡察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