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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银保监局原副局长蒋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蒋某在担任某省银保监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便利,通过虚构企业资质、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帮助三家企业获取银行贷款审批。期间多次向某省辖内三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人行贿,累计行贿金额达4.2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单位日常办公开支。2022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金融监管领域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并配合调查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多家违规企业获得信贷支持,造成区域性金融风险隐患,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案件经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确认蒋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行贿罪。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判决后因证据认定问题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蒋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违法所得4.2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金融安全,彰显司法对公职人员行为的规范作用。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