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曹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曹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审批项目资质审核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建筑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为其违规获取施工资质提供帮助。为掩盖行贿事实,曹某指使侄子李某作为中间人,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将320万元行贿款转入李某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2023年3月,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曹某名下房产增值异常,经立案调查查明其通过李某向多名公职人员输送利益的犯罪事实。曹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于二审期间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提供关键证据。该行为导致多个审批项目出现重大漏洞,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超500万元,严重破坏行政审批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曹某以行贿数额巨大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以行贿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通过第三人行贿的隐蔽手段,警示公职人员必须筑牢廉政防线,维护行政审批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