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处长周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周某利用其担任某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司法鉴定项目、虚列支出等方式,将单位公款320万元转移至个人控制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向某市法院审判员李某等人行贿,以获取对特定案件的不当司法处理。审计部门在2023年8月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财务异常,经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查明周某通过伪造财务凭证、篡改审批流程等手段实施犯罪。周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司法腐败隐患,损害政府公信力,涉案资金导致某市司法局年度财政赤字达800万元。经检察机关认定,周某作为事业单位人员,其单位存在长期违规资金使用问题,行贿行为严重干扰司法公正。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其单位未退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所在单位某市司法局被责令退缴违法所得3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单位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及单位须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行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