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局长姜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姜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通过虚增项目预算、伪造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三家关联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涉案企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虚开发票,姜某安排局内财务人员将300余万元财政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部分用于企业经营,部分用于为其亲属购置房产。2022年6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某市多个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流向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姜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了部分行贿事实,但仍有150万元未追回。该案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引发群众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所在单位某市财政局被责令整改并承担未追回赃款的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凸显政府采购领域监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