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处级干部姚某交易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姚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主管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核的便利,通过虚构税收优惠政策、违规审批税款返还等手段,先后收受某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280万元。其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在税务稽查中故意隐瞒企业偷税事实,在退税审核中为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税务系统违规操作案件时,发现姚某存在重大违纪违法线索,遂将其涉案情况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调查,姚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已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超百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至检察机关,经审查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
判决结果
姚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不得以税收执法权谋取私利,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