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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采购领域潘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潘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采购需求、违规设置评标条件等方式,为三家建筑企业获取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帮助。涉案金额共计18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单位日常开支,13万元被潘某个人侵吞。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市政工程项目资金流向时发现异常,启动调查程序。潘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0万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其行为导致政府采购资金损失逾500万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涉案企业被暂停政府采购资格,相关项目重新招标。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涉案违法所得18万元已全部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六十七条(认罪认罚从宽)、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政府采购制度公平性,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