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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原副局长蒋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蒋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通过虚增企业税款减免额度的方式,为辖区3家私营企业主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先后12次收受企业主给予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累计金额达280万元,部分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2年审计署专项审计发现某县税务局异常资金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查确认蒋某存在权钱交易行为。蒋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直接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超50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正性,引发多起企业偷逃税款案件。案发后,某县税务局配合调查机关追查剩余130万元赃款去向,发现部分资金用于违规扩建办公场所及个人奢侈消费。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法公开审理,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蒋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所在单位某县税务局被责令整改,相关违规支出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行贿罪)、第九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以单位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