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招投标领域工作人员苏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监管员时,利用负责招投标文件审核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请托,通过其表弟王某代为向评标专家赵某输送贿赂。苏某与李某共谋,由王某将5万元现金分别装入多个信封,伪装成‘劳务费’通过快递寄送至赵某住所。该行为帮助李某所在企业中标3个市政工程,涉案金额累计达15万元。2023年1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苏某所在单位招投标流程异常,经纪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苏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其辩护人认为苏某未直接实施行贿行为。该案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合议庭结合行贿数额、情节及退赃情况认定苏某构成行贿罪,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及市场公平受损的严重后果。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检察机关抗诉认为量刑畸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违法所得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招投标监管人员必须警惕通过第三方实施的新型行贿方式,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性需强化全流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