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厅级干部梁某交易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梁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市政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报价、违规审批施工资质等方式,先后收受8家施工单位共计280万元人民币。其犯罪手段表现为以'技术咨询费''项目协调费'等名义,要求企业负责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验收等环节提供财物支持,部分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隐匿。2023年10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梁某及其家属名下资产异常增长线索,经纪委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梁某在初查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130万元被用于购置奢侈品及投资理财产品。该行为导致多个市政项目成本增加超30%,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工程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公开审理并判决,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工程建设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国有投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