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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系统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中为某化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构环保评估报告、降低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违规通过环评审批。杨某指使下属以单位名义收取该企业好处费共计3.8万元,部分款项用于单位公务接待,部分转入个人控制账户用于挥霍。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杨某所在单位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杨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区域生态环境持续受损,累计罚款逾200万元。案件暴露出生态环保领域监管失职与腐败交织的深层问题。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组初核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起诉后一审以行贿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案件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环保监管职责,防止权力寻租破坏生态文明建设。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