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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员姚某多次行贿案

案件事实

姚某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员职务便利,在承接市政工程招投标项目时,通过向多家投标企业负责人提供项目信息、操纵评标程序等方式,先后12次收受投标公司贿赂,累计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单笔最高金额为50万元,行贿对象包括8家建筑公司及3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人。2023年4月,该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姚某及其关联企业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姚某将赃款用于个人投资及偿还债务,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配合调查。其行为导致多个市政项目招标流于形式,造成公共资金损失约1200万元,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以行贿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八年,姚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结合行贿次数、金额及社会危害性重新认定量刑情节,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的隐蔽性,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