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处长董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董某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处长职务便利,接受某建筑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违规干预评标专家抽取、操纵评标标准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获取市政工程项目中标资格。先后收受该企业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购房,10万元存入其亲属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董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交司法机关。董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8万元,但对剩余7万元拒不交代。案件经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董某不服提出上诉。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董某所在单位配合提供案发期间招投标档案,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认定董某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15万元,扣除已退赃8万元,实际违法所得7万元,结合自首、退赃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招投标领域工作人员要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职权干预公平竞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