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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处级干部崔某委托理财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崔某利用其担任某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服务。通过虚构委托理财项目,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李某等人给予的所谓'理财收益'共计125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余75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资金流转。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崔某资产异常变动线索,经纪委调查确认其存在受贿行为。崔某在案件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6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达300万元,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原审因部分证据存疑作出无罪判决,再审中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崔某与行贿人之间的资金流水及虚假理财协议等关键证据。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税务局纪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再审阶段补充证据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组织庭前会议并公开审理,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未退缴的6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贿赂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再审程序)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人员利用委托理财形式进行权钱交易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筑牢廉洁底线,维护税收征管 impartiality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