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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住建局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宋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宋某利用担任某省住建局下属工程指挥部负责人职务便利,在多个市政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监管环节,通过虚构工程量、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多次向施工企业索取回扣。涉案金额累计达18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13万元通过亲属投资房地产转移。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流向时,发现宋某与三家承包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遂启动立案调查。宋某在调查初期拒绝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2万元。其行为导致多个工程项目成本虚高,直接造成公共财政损失约450万元,且破坏当地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宋某行贿犯罪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行贿罪的从重处罚情形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在工程建设领域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