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局原处级干部林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林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局基建处处长职务便利,在校园扩建项目审批中接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向分管副局长李某施加影响,帮助该公司取得工程中标资格。林某先后三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8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剩余2.6万元存入其配偶名下账户。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查办教育系统招标腐败案件时发现林某涉嫌违法,将其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发现林某存在斡旋受贿行为,但因原审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林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某中学扩建项目招标流于形式,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审理认定林某构成斡旋受贿罪,于2023年11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林某因斡旋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案件意义
再审判决体现对司法纠错机制的运用,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