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原科员余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余某在某省属国企改制过程中,利用负责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多次宴请、赠送购物卡等方式,向3名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及2名改制工作组成员行贿,累计金额达15万元。其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增评估价格等手段,帮助关联企业获取非法利益,涉案赃款部分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至境外,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审计部门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余某及其关联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查核实其行贿行为。余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8万元,二审期间主动提供关键证据,但未如实交代全部行贿事实。该行为导致国企资产估值严重失真,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约3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以行贿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通过行贿手段干预国有资产处置,维护改制工作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