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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厅级干部蔡某多次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蔡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招投标监管工作的便利,多次向多家投标企业索取财物。其通过虚构项目资质、操纵评标程序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中标多个市政工程,累计收受好处费共计3.8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案件因群众举报启动调查,经审计发现蔡某多次干预招投标活动,导致多个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蔡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赃2.5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因其多次行贿且涉及多人,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及市场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行贿罪的量刑规定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