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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办原科员罗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罗某在某省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审核资产处置方案、协调职工安置等职务便利,先后5次直接收受某改制企业负责人现金共计12万元。其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违规降低职工补偿标准等方式,帮助该企业以低价完成资产转让,非法获取差价利益。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异常财产变动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初核程序,调取其银行流水及改制档案,确认其受贿事实。罗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全部犯罪情节。该行为导致某省国企改制资产流失超800万元,职工合法权益受损,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巡视巡察发现问题后启动再审程序,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强化巡视监督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