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原处长苏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至2022年6月,苏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期间,通过该局名义多次向税务系统内监管人员行贿。其以虚增企业税收优惠申请材料方式,为关联企业获取非法税收减免,累计行贿金额达280万元。涉案资金通过公款私存渠道转移,部分用于单位违规接待开支,部分用于苏某及其家属购房、投资。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税务系统专项审计中发现该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苏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超50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财务凭证和证人证言提起再审。经法院审理,认定苏某单位行贿行为事实清楚,于2023年11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苏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单位某市税务局被责令整改并处罚金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掩盖个人行贿行为,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