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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潘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潘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办理金融信贷业务提供帮助。2018年至2021年,潘某通过接受企业赠送的干股方式收受财物,涉及某地产公司、某典当行等主体。其中2019年收受某地产公司干股5%,该公司通过虚构项目获取贷款2亿元,潘某从中获取分红共计320万元;2020年收受某典当行干股10%,帮助其违规获得融资额度1.5亿元,涉案金额达470万元。2022年因金融系统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潘某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其主动退缴赃款35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造成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增加,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引发社会对金融领域权力寻租的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立案调查,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再审认定潘某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达300万元以上,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干股型受贿对金融安全的侵蚀,强化对基层权力的监督制约。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