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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朱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朱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形成的职权便利,通过其配偶王某多次收受辖区企业负责人李某赠送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具体手段包括在税务稽查中为李某企业减轻处罚、违规审批税收减免事项等。涉案金额累计达12万元,其中5万元存入王某个人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其余7万元用于偿还王某信用卡债务。2022年6月,群众举报朱某家庭财产异常,纪检监察机关启动核查程序。经审计发现朱某及其家属存在多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财物,朱某在初审阶段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3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提起再审抗诉,法院在补充侦查后确认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朱某在再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纪行为,但其行为已造成税务执法公正性受损,引发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后,法院重新审理并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事实,最终完成司法程序。

判决结果

朱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防范亲属利用自身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强化对特定关系人的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