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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赵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赵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分管税收征管工作的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的请托,为其违规减免税款提供帮助。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亲属账户向赵某出借人民币3.8万元,约定年利率15%。赵某未实际归还本金及利息,赃款均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赵某及其家属财产异常变动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立案调查。赵某在初核阶段即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税务执法公正性受损,致使王某企业少缴税款62万元。2023年7月,某市审计局在财政资金使用审查中发现赵某存在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差距,遂将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审理过程

某省纪委监委于2023年3月对赵某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人员利用借贷形式掩盖受贿本质的新型腐败手段,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