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原科员肖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肖某在担任某市环保集团项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化工企业获取环评审批提供帮助。其通过第三人在银行设立匿名账户,分六次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资金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方式侵吞。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环保集团资金流向异常,顺藤摸瓜锁定肖某及其关联账户。经调查发现肖某多次通过中介人员李某转交贿赂款,且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该行为导致某市生态环保项目审批出现重大漏洞,造成环境污染风险升级,直接经济损失达560万元。肖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但在再审过程中承认犯罪事实并提供关键证据。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移交监察机关初查,因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补强与庭审调查。
判决结果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通过第三人行贿行为亦难逃法律制裁,损害生态环保领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