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张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其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审批中为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张某虚构'委托理财'名义,以月息2分的虚假回报承诺,收受李某通过他人账户转入的2.8万元人民币,并将资金用于个人证券投资。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查处该房地产公司违规融资案件时,发现张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受贿行为。张某在调查初期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主动交代其利用职务干预信贷审批的其他违纪行为。该行为导致辖区中小金融机构违规放贷达1200万元,形成潜在金融风险。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审理期限三个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2.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不得将公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委托理财形式掩盖权钱交易本质,损害金融监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