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徐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徐某自2019年起在某县生态环境局任职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李某送予的现金共计120万元。其通过降低环评报告审核标准、违规通过污染物排放许可等方式,帮助李某企业绕过环保监管,获取违法建设资质。赃款被徐某用于购买高档轿车、奢侈品及投资虚拟货币。2022年6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徐某个人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后启动调查。徐某在初核阶段拒不配合,但随后在检察机关讯问中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退缴赃款80万元。该行为导致某化工企业长期超标排污,造成周边水域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600万元。案件暴露出基层环保监管体系存在权力寻租空间,引发群众对环境治理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审计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审理。
判决结果
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退缴的8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4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环境监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