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局长沈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沈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及重点项目审批的职权便利,接受多家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违规干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沈某先后7次收受好处费共计12.6万元,其中5万元存入其表弟李某名下银行账户,7.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房贷。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沈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沈某在初审阶段拒不交代,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情节,导致案件证据链出现关键缺口。该行为造成某市行政审批局在2021年度被上级通报批评,且引发多起企业投诉,破坏了政务服务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2023年3月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开庭审理,沈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获支持,案件经二审程序于2023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沈某因斡旋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行政审批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领导干部须规范履职程序,防范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