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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蔡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蔡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税务稽查、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等事项中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虚构与企业合作投资理财项目,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为名,收受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等6人给予的'投资款'共计280万元,实际未进行任何投资,赃款全部用于个人购置奢侈品及偿还债务。2023年8月,某县税务干部在日常审计中发现蔡某个人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省纪委监察委对其立案调查。蔡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其受贿行为始终未予承认。案件涉及某省税务局下属3个市级税务分局,在税务检查中造成企业偷逃税款达5000万元,严重损害税收征管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省监委对蔡某立案调查,2024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5月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八年,蔡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8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剩余赃款13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合作投资'新型受贿模式的危害性,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切实维护税收征管廉洁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