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宋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宋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分管国企改制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民营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提供帮助。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降低国有资产处置价格等方式,先后三次收受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共计4.8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8万元存入其子名下银行卡。2021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国企改革专项工作中发现宋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步核查后立案调查。宋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直接导致三家国企在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1200万元,引发社会对国企改革公平性的质疑。案件查实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认定宋某构成受贿罪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宋某受贿事实,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非法所得4.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期必须强化监督,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