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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环保集团原董事长王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王某在担任某省环保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环保科技公司违规获取污水处理项目资质提供帮助。其通过亲属收受该企业贿赂,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余转移至境外账户。2023年8月,群众举报王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某省纪委监委依规立案调查。经审计发现王某及其家属名下资产与收入严重不符,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60万元未追回。该行为导致环保项目审批程序失范,造成国有资金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依群众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公开审理,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因斡旋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缴的16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高管利用职权干预环保项目审批的腐败风险,警示生态环保领域需强化权力监督与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